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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发生在飞机上的盗窃案,被告人始终否认有盗窃行为,然而公诉人用一条完整的间接证据链牢牢锁定犯罪事实。昨天上午,长宁区法院当庭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4年。
今年3月15日下午3时,由太原飞往上海的MU5690航班起飞后不久,坐在11A座的王先生看到一名平头男子从后排走来,只见他脱下外套,站起来打开10D座上方行李舱,将衣服盖在一只黑色手提电脑包上。几分钟后,此人又起身打开行李舱,将用衣服盖住的黑色手提电脑包取下,拿到座位上翻动,并取出物品塞进衣服,最后将电脑包放回原处。
虽然王先生没看清该男子从电脑包中拿出了什么东西,但基本断定他在行窃,于是悄悄向乘务员反映。乘务员很快找到了电脑包的主人———10F座乘客张先生,他清点后发现包内少了2万元现金。乘务员随即悄悄监控平头男子陈某。下午4时,飞机到达虹桥机场,警方依法传唤陈某,乘务员在陈某座位前一排的一个后靠背袋中发现了2万元现金。
昨天的法庭上,担任此案公诉人的长宁区检察院检察长戴国建指控陈某构成盗窃罪。
陈某矢口否认自己盗窃。他的辩护人也称:证人王先生没有亲眼目睹陈某从电脑包里取出两万元钱,也没有其他证据直接指向陈某盗窃。
对此,公诉人出具了一组乘务员和乘务长的证言,均反映陈某在飞机上坐立不安,不时注意机组人员和胡先生举动,与其他乘客行为明显不同。
公诉人还传唤当时负责监控陈某的乘务员吴小姐出庭,吴小姐证实她在监控过程中看到陈某曾弯下身放东西。公诉人指出,当时该座位附近除了被害人张先生和陈某以外,没有其他人靠近,且飞机起飞前乘务员确认该后靠背袋处没有遗留物品。因此,事后发现的2万元现金,无疑就是陈某盗窃得手后所放。
经过审理,法院认为陈某窃取他人财物,证据确凿、数额巨大,遂以盗窃罪作出一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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